美国会众议院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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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众议院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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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记者王英编译报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一致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法案谴责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谴责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罪行,并对参与活摘器官的人进行制裁。法案同时要求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必须立即停止。

由宾夕法尼亚共和党国会众议员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发起的H.R.4132法案,也称《法轮功保护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在众议院通过后,将提交联邦参议院投票,然后呈交总统签字生效。

图2: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发言
图1: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发言

国会众议员佩里在投票前的发言中说:“自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就一直成为中共迫害的目标。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法轮功学员遵循真、善、忍的原则。一九九九年,中共估计有七千万到一亿人修炼法轮功。”

他说:“法轮功在中国很流行,却遭到中共残酷的迫害。修炼法轮功的人被非法关押,受到酷刑折磨,被迫做苦工,甚至被活摘器官致死。”

佩里还表示:“该法案是美国国会首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对迫害和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法律行动,使法轮功成为立法和行动的核心。《法轮功保护法案》对那些参与或协助中共活摘器官的人实施制裁。”

《法轮功保护法案》全文如下:

图3:《法轮功保护法案》原文
图2:《法轮功保护法案》原文(PDF 文件)

本法案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行摘取器官行为实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

第一节: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法轮功保护法案》。

第二节: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如下:

(1)在中共执政期间,避免与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任何合作;

(2)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相关制裁权力,迫使中国共产党停止任何由国家支持的器官摘取运动;

(3)与盟友、合作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揭露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并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采取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措施。

第三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制摘取器官的行为实施制裁。

(a) 实施制裁——总统应针对根据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每一个外国人实施第 (c) 款所述的制裁。

(b) 制裁人员名单

(1)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外国人名单,其中包括高级政府官员、军事领导人以及总统认定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自愿摘取器官负有法律责任或参与其中,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员。

(2)名单更新——总统应根据第(1)款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名单——

(A)当有新信息可用时;

(B)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并且

(C)此后五年内每年一次。

(3) 形式——第 (1) 款要求的清单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c) 所述制裁——本小节所述制裁如下:

(1) 冻结财产——总统应当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但该法第 202 节(50 U.S.C. 1701)的要求不适用),在必要的范围内冻结和禁止该人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位于美国境内、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占有或控制。

(2) 某些人不得入境——

(A) 不符合签证、入境或假释资格——根据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外国人是——

(i)不允许进入美国;

(ii) 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进入美国;并且

(iii) 不符合其它资格获准进入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101 et seq.)获得任何其它福利。

(B) 撤销现有签证——第 (A) 款描述的外国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撤销任何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无论该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何时签发。

(ii)根据第(i)款作出的撤销应立即生效,并自动取消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 例外——如果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对于美国遵守联合国和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美国的其它适用国际义务是必要的,则第(2)款规定的制裁不适用于该外国人。

(d) 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 206 条第 (b) 款和 (c) 款规定的处罚适用于违反、试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为执行第 (a) 款而颁布的法规的人,其处罚的程度与此类处罚适用于实施该法第 206(a) 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的程度相同。

(e) 遵守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下列活动应免受本节的制裁: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V条(50 U.S.C. 3091 et seq.)规定须报告的活动。

(2)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或执法活动。

(f) 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例外。——根据本节,不得对以下交易或促进交易实施制裁——

(1) 出售农产品、食品或药品;

(2) 提供重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3) 与人道主义援助或人道主义目的有关的金融交易;或

(4) 执行与人道主义援助或人道主义目的有关的行动所必需的货物运输或服务。

(g) 豁免权。——

(1) 豁免。——如果总统认为此类豁免符合美国的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放弃根据本节实施的任何制裁。

(2) 报告。——总统应在根据第 (b) 款提交名单之日起 120 天内,以及此后每 120 天,直至根据第 (h) 款终止之日,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总统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根据第 (1) 款行使豁免权的程度。

(h) 终止。——根据本条实施制裁的权力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 5 年后终止。

第四节:报告

(a)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磋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政策和实践的报告。

(b) 需包括的事项——第 (a) 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针对良心犯(包括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数量;(B)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知或估计的自愿器官捐献者的数量;

(C)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植器官来源的评估;以及

(D) 评估在中国医疗体系内获取一个移植器官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并根据中国已知或估计的器官捐赠者数量评估该时间表是否可行;

(3)过去十年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国与美国实体合作进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国资助的清单;以及

(4)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否构成“暴行”(该术语的定义见2018年埃利·维瑟尔《种族灭绝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条(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 形式——根据第 (a) 款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第五节 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例外

(a) 一般规定。——本法授权的实施制裁的权力和要求不包括对货物进口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

(b) 货物定义。——在本节中,“货物”一词是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测试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第六节:国会委员会的定义

本法案中的“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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